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 債權人
- 摩斯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紹文
- 代理人
- 廖信炯
- 債務人
- 宏泰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馨云
人
一、㈠債務人宏泰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馨云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宏泰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張馨云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債務人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