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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水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永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子偉 人 債 務 人 李水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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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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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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