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 債權人
- 何宛霖
- 債務人
- 顏珮宇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顏珮宇有資遣費、勞健保損失補償債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查其所提出證據資料(勞資調解記錄)其乃受僱於「里山人文有限公司」期間,而受有上開資遣、未投保勞健保之損失,而非債務人顏珮宇。雖經本院於109年6月20日通知其另補正證據以資釋明,債權人收受後仍無法為適正之補正。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