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85號債 權 人 李懿修 債 務 人 林仕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第511條第1項第1款有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雖聲請對債務人林仕杰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核其所提出之支票影本顯示乃為發票人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所簽發,並非債務人。雖經本中心於109年7月21日通知其補正證據以資釋明,債權人收受後迄今仍未適正之補正。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