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兆鼎起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俊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及執行費壹佰柒拾貳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