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債 權 人 昱展企業社即林文彬 債 務 人 陳棟波 上開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9年7月6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