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錦昌
債務人
宏曜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債務人
林政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七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貳萬陸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