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59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頭城站營業所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計有新臺幣柒仟玖佰零壹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聲請狀稱謂欄債務人未列法定代理人,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