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秦子恒
債務人
曾俊偉即啓勝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已計違約金伍佰陸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