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聲 請 人 泓韻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正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李昇龍平洋企業有限│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泓韻企業社 │108年7月20日 │99,647元 │KT0006679 │ │ │1 │公司 │ │ │ │ │ │ │ └─┴─────────┴─────────┴─────────┴─────────┴────────┴────────┴──┘ 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本裁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