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祭祀公業陳高、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陳高 法定代理人 陳振輝 法定代理人 陳吉成 法定代理人 陳文旭 法定代理人 陳献志 法定代理人 陳志聰 法定代理人 陳友朋 法定代理人 陳理勳 相 對 人 富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旺仁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假處分裁定後(本院109 年度裁全字第15號),迄未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非訟事 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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