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傅劉秋鳳
- 聲請人
- 鍾傅美清
- 聲請人
- 羅思毅(即羅傅美津繼承人)
- 聲請人
- 羅湘鈺(即羅傅美津繼承人)
- 聲請人
- 傅政芳
- 聲請人
- 傅祖淡
- 聲請人
- 傅家祥
- 聲請人
- 傅祖鏗
- 聲請人
- 傅一珍
- 兼代理人
- 傅美靜
- 相對人
- 東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佳雄 原住新竹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姓名「羅恩毅」、及聲請人傅祖鏗之地址「新竹縣新北市」之記載,應更正為「羅思毅」、「新竹縣竹北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