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 原告傅劉秋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傅劉秋鳳 鍾傅美清 羅思毅(即羅傅美津繼承人) 羅湘鈺(即羅傅美津繼承人) 傅政芳 傅祖淡 傅家祥 傅祖鏗 傅一珍 兼代 理 人 傅美靜 相 對 人 東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雄 原住新竹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姓名「羅恩毅」、及聲請人傅祖鏗之地址「新竹縣新北市」之記載,應更正為「羅思毅」、「新竹縣竹北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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