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號

聲請人
傅劉秋鳳
聲請人
鍾傅美清
聲請人
羅思毅(即羅傅美津繼承人)
聲請人
羅湘鈺(即羅傅美津繼承人)
聲請人
傅政芳
聲請人
傅祖淡
聲請人
傅家祥
聲請人
傅祖鏗
聲請人
傅一珍
兼代理人
傅美靜
相對人
東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雄 原住新竹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姓名「羅恩毅」、及聲請人傅祖鏗之地址「新竹縣新北市」之記載,應更正為「羅思毅」、「新竹縣竹北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