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國小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9 年7 月23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09 年度羅國小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民國109年12月21日109 年度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爰依首揭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