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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春長董惠平伍偉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相對人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國小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9 年7 月23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09 年度羅國小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民國109年12月21日109 年度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爰依首揭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董惠平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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