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李宗仁、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宗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上訴利益依本院判命其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3萬24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9,84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