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李宗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億5,309萬306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萬1,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