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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蔡仁昭鄭貽馨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7號

抗告人
湯順志
相對人
廣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始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是債權清償期若尚未屆至,縱債務人所設定者係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人仍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7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故系爭債權是否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抵押債權之清償期是否屆至?為裁定之法院如無從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為形式上之審認,尚有待聲請人另循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認定者,即不得逕依其聲請而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6月21日,以實質上為相對人委託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科公司)所有,而信託登記在相對人名下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萬科公司,及萬科公司負責人高秉豪(下逕稱其名)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萬科公司、高秉豪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與債務清償日期同為109年6月26日(下稱系爭抵押權)。而萬科公司、高秉豪於108年6月19日共同向伊借款之1,100萬元,依約應於108年8月19日償還(下稱系爭借款),惟屆期未履行。因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不斷發生之不特定債權,僅須擔保債權中有一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符合實行抵押權之要件,而系爭貨款借款已屆清償期,伊自得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且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亦因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而確定,抵押權設定契約原定之債務清償日期無適用餘地。為此,求為廢棄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於108年6月21日以系爭不動產為萬科公司、高秉豪設定本金最高限額660萬元之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及債務清償日期同為109年6月26日等情,有他項權利證明書(見本院司拍卷第9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司拍卷第31頁至第38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司拍卷第39頁至第41頁),足見自形式上審查,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內容已明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109年6月26日」,並非繫諸於各該受擔保債權之債權契約約定,是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債權清償日既為109年6月26日,清償期尚未屆至,揆諸前揭說明,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至抗告人所舉臺灣高等法院99年非抗字第2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261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138號裁定所涉案例中之抵押權設定關於「債務清償日期」之登記均記載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顯與系爭抵押權登記係明載特定日期迥異,自無從比附援引,亦無從以此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綜上,抗告人所陳上詞,於法不合,並非可採。

四、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
├──┼────────────────────┤
│ 1  │宜蘭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 │
│    │分之6793                                │
├──┼────────────────────┤
│ 2  │宜蘭市○○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 │
│    │市縣○○街000巷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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