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聲 請 人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相 對 人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經法院命補正而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達公司)之董監事業經經濟部第0000000000號函限期董監事改選,並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當然解任,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嗣本院於109 年10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瑩達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上開通知已於109 年10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聲請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於聲請狀所列法定代理人是否確有合法代理權限,是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