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應依法依約召開都市計畫會等語。經查,被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又原告起訴狀所列其餘被告均未記載住所地,原告復未主張或舉證本院就本件有何特別審判籍,且卷內亦無任何資料顯示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從而,依前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