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員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瑜珍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賴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利鋼模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8,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