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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告
員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瑜珍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賴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利鋼模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8,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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