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辛佩羿律師
- 被告
- 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儒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拆除於原告管理之坐落宜蘭縣○○市○○○段○○○段0000地號及同段七結小段70-11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及移除其他物品,並返還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核定(原告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附表計算式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447,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一併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須為全部完整揭露資料)供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宜蘭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 62,083元/㎡×134㎡(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8,319,12 2元 ㈡、同段七結小段70-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5,424元/㎡X110.58 ㎡(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6,128,786元 ㈢、合計14,447,9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