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陳宗宏 法定代理人 陳振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高衝浪俱樂部即陳彥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2,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