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號
- 原告
-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鴻明
- 被告
- 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雄
- 被告
- 陳鑫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0,2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