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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告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明
被告
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雄
被告
陳鑫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0,2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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