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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陳雪玉
  •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 原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鈦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毅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宇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須補繳2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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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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