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5號原 告 陳嘉仁 本件原告與被告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2,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陳嘉仁、被告永泰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