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張軒豪
- 原告程竹儀
- 被告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法人、林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程竹儀 被 告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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