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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張軒豪

  • 原告
    程竹儀
  • 被告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法人林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程竹儀 被   告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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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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