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告
李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國生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6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36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