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 原告
- 章婉瑜
- 被告
- 詩藝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邱正雄
- 被告
- 邱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0號即起訴狀附表編號1、2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原告自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取得),而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其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拍定金額新臺幣(下同)19,530,000元為核定,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算。故經核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