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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告
章婉瑜
被告
詩藝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邱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0號即起訴狀附表編號1、2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原告自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取得),而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及占有期間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其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拍定金額新臺幣(下同)19,530,000元為核定,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算。故經核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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