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董惠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號

原告
陳孟娟
被告
豪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佩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宜蘭縣○○鄉○○段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被告所占用面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1,600 元【計算式:109 年1 月公告現值4,0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陳報被告占用土地面積800.4 平方公尺=3,20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宜蘭縣○○鄉○○段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資料勿遮蔽)、被告豪圓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原告陳孟娟、被告法定代理人許佩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