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林久美
- 原告
- 林文珍
- 原告
- 黃士梁
- 原告
- 黃立楷
- 原告
- 黃玉玲
- 原告
- 黃筠筠
- 原告
- 黃以倫
- 原告
- 黃以迪
- 原告
- 黃士賢
- 原告
- 黃士衡
- 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亞哲律師
- 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一品律師
- 被告
-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09年3月間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並未表明前揭土地之於起訴時交易價額,故依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計算,系爭土地109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以此核算,系爭土地價值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888,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四、陳報被繼承人黃文正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限定或拋棄繼承。如上開繼承人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鄉鎮市│ 地段 │地號│面積(㎡)│109年土地公告 │訴訟標的價額│ │ │ │ │ │現值(元/㎡) │ │ ├───┼────┼──┼─────┼───────┼──────┤ │宜蘭縣│大吉三段│1143│1286.91 │13,900 │17,888,049元│ │五結鄉│ │ │ │ │ │ └───┴────┴──┴─────┴───────┴──────┘ 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 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 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 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 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