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大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何美芳、旺樹園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限公司、劉江宜、梅花湖休閒旅館有限公司、郭秀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大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芳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被 告 旺樹園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宜 被 告 梅花湖休閒旅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秀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 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本件羅東地政事務所109年8月11日複丈成果圖B、C、D部分,與110年8月10日複丈成果 圖N-1、N-2、N--3、N-6、N-9、I-2及J-1部分是否有重複標示,及採取何者為準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