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旺樹園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限公司、劉江宜、梅花湖休閒旅館有限公司、郭秀惠、大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何美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樹園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花湖休閒旅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秀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芳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757,901元。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46,872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2,112,427元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起訴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依同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訴之聲明經追加(見本院卷一第365至366頁 民事追加起訴)後為:㈠、上訴人應將坐落宜蘭縣冬山鄉大埤 段221、387、387-1、388、391、392、393、394、395、396、397、397-2、401、401-1、403、404、405、406、413、414、415、416、417、418地號土地上,如原審判決附圖一、二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上開土地返還於原告。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2,761,41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暨自110 年5月11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 人816,57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上開㈠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為171,757,901元(計算 式如附表一所示);㈡之請求則係附帶於㈠請求之損害賠償請 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應為171,757,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4,552元。而上訴人僅繳納197,680元(109年6月5日起訴 時繳36,640元+111年2月23日補繳161,040元),尚應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246,872元。 三、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其上訴利益依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應返還土地之價值核為新臺幣(下同)167,044,845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2,427元。 四、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一:(土地價額單位新臺幣元) 坐落地號 面積㎡ 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返還土地價值 (計算式:土地面積X公告現值) 221 49.62 3,900 193,518 387 1,764.86 3,900 6,882,954 387-1 32.02 10,912 349,402 388 597.73 3,900 2,331,147 391 1,100.45 18,500 20,358,325 392 1,069.50 18,500 19,785,750 393 249.44 3,900 972,816 394 1,995.96 3,900 7,784,244 395 1,865.93 3,900 7,277,127 396 123.20 3,900 480,480 397 430.79 3,900 1,680,081 397-2 106.46 3,900 415,194 401 115.27 4,500 518,715 401-1 0.27 3,900 1,053 403 189.74 3,900 739,986 404 298 6,500 1,937,000 405 4,698.67 18,500 86,925,395 406 71.23 18,500 1,317,755 413 20.2 3,900 78,780 414 2,149.03 3,900 8,381,217 415 126.67 9,000 1,140,030 416 37.23 3,900 145,197 417 187.07 3,900 729,573 418 341.58 3,900 1,332,162 價額總計 171,757,901 附表二: 坐落地號 面積㎡ 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 (計算式:土地面積X公告現值) 221 49.62 3,900 193,518 387 1,764.86 3,900 6,882,954 387-1 32.02 10,912 349,402 388 597.73 3,900 2,331,147 391 1,100.45 18,500 20,358,325 392 1,069.50 18,500 19,785,750 393 249.44 3,900 972,816 394 1,995.96 3,900 7,784,244 395 1,865.93 3,900 7,277,127 396 123.20 3,900 480,480 401 4.51(僅計圍牆內) 4,500 20,295 403 4.67(僅計鐵皮屋占有部分) 3,900 18,213 404 298 6,500 1,937,000 405 4,698.67 18,500 86,925,395 414 2,149.03 3,900 8,381,217 415 126.67 9,000 1,140,030 416 37.23 3,900 145,197 417 187.07 3,900 729,573 418 341.58 3,900 1,332,162 價額總計 167,04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