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旺樹園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限公司、劉江宜、梅花湖休閒旅館有限公司、郭秀惠、大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何美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樹園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花湖休閒旅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秀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26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2萬7,082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萬5,396元,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