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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劉江宜、何美芳

  • 原告
    大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旺樹園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梅花湖休閒旅館有限公司法人郭秀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樹園國際觀光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花湖休閒旅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秀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26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2萬7,082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萬5,396元,尚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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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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