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3號
- 原告
- 昌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簡坤山律師
陳聖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乙璋、賴容信間因償還委任之必要費用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以民事準備(一)狀備位聲明擴張訴之聲明至新臺幣(下同)10,57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10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3,371元,尚應補繳51,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備位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