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宇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王賢正、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德昱投資有限公司、陳文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 告 宇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昱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英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就爭執所在之契約定性、是否符合報酬領取要件或條件,再具準備書狀或答辯狀。 三、兩造就爭執之108年12月11日股東會議事錄之內容,有無民 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亦請一併表示意見。 四、上述應提出之書狀或補充意見,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三週內提出,並自送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