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傑億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駿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