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謝昀璉

  • 當事人
    傑億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傑億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駿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婉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