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傑億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景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陳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