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小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明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棟樑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 其具合法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業經本院家事法庭以109年度監宣字第189號裁定監護宣告在案,為無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始為合法。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 其具合法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