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反訴原告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慶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反訴被告 林久美 林文珍 黃士梁 黃立楷 黃玉玲 黃筠筠 黃以倫 黃以廸 黃士賢 黃士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應徵裁判費,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9年12月7日送達反訴原告。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