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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謝佩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反訴原告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慶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反訴被告
林久美
反訴被告
林文珍
反訴被告
黃士梁
反訴被告
黃立楷
反訴被告
黃玉玲
反訴被告
黃筠筠
反訴被告
黃以倫
反訴被告
黃以廸
反訴被告
黃士賢
反訴被告
黃士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應徵裁判費,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7日送達反訴原告。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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