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反訴原告
-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家慶
- 訴訟代理人
- 賴成維律師
- 反訴被告
- 林久美
- 反訴被告
- 林文珍
- 反訴被告
- 黃士梁
- 反訴被告
- 黃立楷
- 反訴被告
- 黃玉玲
- 反訴被告
- 黃筠筠
- 反訴被告
- 黃以倫
- 反訴被告
- 黃以廸
- 反訴被告
- 黃士賢
- 反訴被告
- 黃士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應徵裁判費,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7日送達反訴原告。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