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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
見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見晴工程有限公司陳│國泰世華銀行宜蘭分│ │108年8月31日 │119,866元 │LP5047140 │ ││1 │韋良 │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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