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見晴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見晴工程有限公司陳│國泰世華銀行宜蘭分│ │108年8月31日 │119,866元 │LP5047140 │ ││1 │韋良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