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號聲 請 人 見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劉婉玉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見晴工程有限公司陳│國泰世華銀行宜蘭分│ │108年8月31日 │119,866元 │LP5047140 │ │ │1 │韋良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