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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號

原告
雅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銘
訴訟代理人
詹士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新臺幣) │ │ │├─┼──────────┼──────────┼─────────┼──────┼──────┼──────┼──┤│01│翎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行│雅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31日│ 40,950元 │ PD9354217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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