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號聲 請 人 俊欣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代 理 人 陳惠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潔 ┌───────────────────────────────────────┐ │附表:本件支票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 │ │ │ │ ├─┼──────┼────┼─────┼───────┼─────┼─────┤ │01│永泰國際飯店│台灣企銀│俊欣行股份│108年10月31日 │ 76,414元 │ ZG7847739│ │ │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有限公司 │ │ │ │ │ │蔡建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