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號
- 聲請人
- 俊欣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德
- 代理人
- 陳惠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本件支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 │ │ │├─┼──────┼────┼─────┼───────┼─────┼─────┤│01│永泰國際飯店│台灣企銀│俊欣行股份│108年10月31日 │ 76,414元 │ ZG7847739││ │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有限公司 │ │ │ ││ │蔡建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