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錦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秀菊
- 訴訟代理人
- 李麗慧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 │1 │賓志有│合作金庫銀│錦鼎營造│108年7月20日│258,200元 │HE0005774 │ │ │限公司│行蘇澳分行│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