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7號聲 請 人 鋐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宗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潔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東榮水電工程有限公│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鋐鑫工程有限公司 │108年12月30日 │171,000元 │LB1023792 │ │ │1 │司林淑蘭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