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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聲請人
洪隆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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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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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646-0 │    │1  │壹仟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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