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2號
- 原告
-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景南
- 訴訟代理人
- 李郁奇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調貴
- 訴訟代理人
- 郭瀞憶
- 訴訟代理人
- 車彥瑩
- 被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柏錚
- 訴訟代理人
- 林材勇律師
- 被告
- 許添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704元(計算式: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853,533元+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之保險解約之解約金185,171元=1,038,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0,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