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連通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叔宏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4,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叔宏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4,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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