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0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 債 權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債 務 人
- 游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