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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游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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