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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

債權人
中日噴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債務人
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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