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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陳嘉明、莊仲沼、曾慧雯

  • 當事人
    林津全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津全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本條例第16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並無資產,業經本處依職權調查完畢,並經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製作成債務人資產表(查核資料已詳列資產表內資料來源所示-如附件)乙份,將其公告暨 送達債權人陳述意見在案,有本處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函文暨送達證書等附卷可參,堪認本件債務人應屬無財產。故,依首開法文,逕為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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