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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4 日

聲請人
莊燕樺
相對人
多多樂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希
關係人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約定108年12月18日償還,逾期債務不履行賠償金7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關係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復於108年11月1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並辦妥信託登記。因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2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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