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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林國棟

  •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玉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國棟廖碧玲玉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9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玉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國棟 人 相 對 人 林國棟 相 對 人 廖碧玲 相 對 人 玉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相 對 人 兆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相 對 人 兆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26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王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王鉦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玉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玉鉦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原為『相對人王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王鉦股份有限公司』,顯係『相對人玉稔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玉鉦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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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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